113年度勞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文潭
相 對 人 伍冠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56號),
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
回復原狀,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
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
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
回復原狀,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4日寄存送達其
住所地派出所,經10日即同年月00日生效(本院勞聲卷41頁),
惟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繳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
可稽,是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