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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原      告  陳景晴  

            周麗秋  
            林念慈  

            陳怡婷  
            孟憲男  
            藍浩溥  
            卓銘勛  
            呂紹安  
            陳俊伸  
            呂宏祥  
            吳宗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建輝  
被      告  承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泊安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承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繳納如附表二「暫應徵第一審裁判」欄所示之金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定。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如附表一「聲請人即原告」欄所示之人(下合稱原告等)與被告承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又本件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其訴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是原告等對被告之各別請求,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查原告等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提撥退休金6%差額與資遣費附表一「提撥退休金6%差額」、「資遣費」、「合計請求金額」等欄所示之金額,原應繳納各如附表二「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故應徵各如附表二「暫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限各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附表一:法院計算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聲請人即原告
到職日
(民國)
提撥退休金6%差額
資遣費
合計請求金額
1
陳景晴
112年9月4日
8,587元
11,539元
20,126元
2
周麗秋
112年9月4日
9,799元
11,800元
21,599元
3
林念慈
111年10月5日
44,950元
39,888元
84,838元
4
陳怡婷
110年3月24日
58,478元
93,567元
152,045元
5
孟憲男
111年3月1日
17,998元
63,650元
81,648元
6
藍浩溥
111年6月15日
39,389元
52,368元
91,757元
7
卓銘勛
111年8月4日
8,319元
41,748元
50,067元
8
呂紹安
110年12月28日
56,301元
75,491元
131,792元
9
陳俊伸
111年4月11日
30,701元
45,539元
76,240元
10
呂宏祥
111年9月20日
28,427元
36,287元
64,714元
11
吳宗寶
109年10月15日
37,718元
78,019元
115,737元
總計
890,563元

附表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
編號
聲請人
本件請求金額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暫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
陳景晴
20,126元
20,126元
1,000元
333元
2
周麗秋
21,599元
21,599元
1,000元
333元
3
林念慈
84,838元
84,838元
1,000元
333元
4
陳怡婷
152,045元
152,045元
1,666元
553元
5
孟憲男
81,648元
81,648元
1,000元
333元
6
藍浩溥
91,757元
91,757元
1,000元
333元
7
卓銘勛
50,067元
50,067元
1,000元
333元
8
呂紹安
131,792元
131,792元
1,440元
480元
9
陳俊伸
76,240元
76,240元
1,000元
333元
10
呂宏祥
64,714元
64,714元
1,000元
333元
11
吳宗寶
115,737元
115,737元
1,220元
4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