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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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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朝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騰勝  



上 訴人  孫楊寧  

            謝靜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3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查,上訴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其上訴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