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 被 告 桃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附帶
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賴振源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附帶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附帶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有關第一審命其給付新臺幣(下同)217,294元,及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付5%法定
遲延利息及
假執行宣告部分均廢棄,則本件上訴利益為220,8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含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114年3月14日提起上訴前
按週年利率5%之遲延利息3,572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