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許洪耀、林於杉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14,795元(計算式:834372+580423=000000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7,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