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楊證銘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1,59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