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間因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39,65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