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簡晨安律師
羅瑞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聯鐘等7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
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
上訴聲明狀上訴聲明
所載,係對
前揭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核其財產權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9,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40元;另被上訴人請求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50元(每人6,750元×7人),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490元(25,240元+47,250元=72,49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