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芊妘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顯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37,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