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周志昌
李代婷律師
被 告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由鄒明仁為
被告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
上開條文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78 條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兩造間請求退休金事件,被告於起訴時之
法定代理人為吳嘉昭,
嗣本院於114年4月30日判決,
惟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於同年7月8日變更為鄒明仁,有被告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憑。本件被告因委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
揆諸上揭法條,
爰由本院裁定由鄒明仁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