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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原訴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7號
原      告  麥妲兒•伊斯坦大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晟譽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之住所,於113年1月20日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未補正上開裁判費,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存卷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