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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4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黃崇盛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C0         相  對  人  京畿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遵期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爰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查本件抗告人確於113年8月13日具狀為相對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本院調閱113年度聲字第168號案卷核閱無誤,故其抗告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即無不合,原裁定應予廢棄。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