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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賴俊成 


相  對  人  世紀基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賴俊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世紀基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經清算完結,經准予備查在案,依法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民國112年11月21日股東臨時會議紀錄、臨時會簽到簿、本院112年12月21日桃院增民唐112年度司司字第308號函、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保管清單、身分證反面影本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08號聲報清算完結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