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黃俏琳
相 對 人 佳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指定黃俏琳為
相對人佳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
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已經本院
准予備查清算完結在案,並經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指定
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在案,
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提出
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承認,同時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亦徵得聲請人同意
等情,
業據其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相對人應保存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38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350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