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減縮部分:原告陳韋辰、柳昭銘及吳哲瑋於一審分別
減縮聲明為請求2,428,255元、1,384,581元及1,858,428元,
惟本院106年度補字第648號裁定於原告減縮聲明前,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仍依原請求金額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又減縮部分,依首揭說明所示,由原告負擔如下:(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1、陳韋辰負擔5,324元。
計算式:79,903x2,959,043/7,966,621-79,903x2,428,255/7,966,621=5,324
2、柳昭銘負擔11,504元。
計算式:79,903x2,531,538/7,966,621-79,903x1,384,581/7,966,621=11,504
3、吳哲瑋負擔6,194元。
計算式:79,903x2,476,040/7,966,621-79,903x1,858,428/7,966,621=6,194
二、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依高院判決所示,由被告負擔7,294元。
計算式:79,903x484,128/7,966,621+79,903x243,049/7,966,621=7,294
三、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未廢棄部分,依本院判決所示,由原告負擔如下:
1、陳韋辰負擔19,499元。
計算式:79,903x2,428,255/7,966,621-79,903x484,128/7,966,621=19,499
2、柳昭銘負擔13,887元。
計算式:79,903x1,384,581/7,966,621=13,887
3、吳哲瑋負擔16,202元。
計算式:79,903x1,858,428/7,966,621-79,903x243,049/7,966,621=16,202
四、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減縮部分,由原告負擔如下:
1、陳韋辰負擔7,324元。
計算式:37,585-37,585x1,955,047/2,428,255=7,324
2、柳昭銘負擔4,677元。
計算式:22,142-22,142x1,092,091/1,384,581=4,677
3、吳哲瑋負擔6,885元。
計算式:29,121-29,121x1,419,042/1,858,428=6,885
五、第二訴訟費用,依高院判決所示:
1、陳韋辰負擔22,388元。
計算式:(30,261+17,465+22,236)x32%=22,388
2、柳昭銘負擔16,791元。
計算式:(30,261+17,465+22,236)x24%=16,791
3、吳哲瑋負擔18,190元。
計算式:(30,261+17,465+22,236)x26%=18,190
4、被告負擔12,593元。
計算式:(30,261+17,465+22,236)-22,388-16,791-18,190=12,593
六、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1、陳韋辰負擔54,535元。
計算式:5,324+19,499+7,324+22,388=54,535
2、柳昭銘負擔46,859元。
計算式:11,504+13,887+4,677+16,791=46,859
3、吳哲瑋負擔47,471元。
計算式:6,194+16,202+6,885+18,190=47,471
4、被告負擔19,887元。
計算式:4,856+2,438+12,593=19,887
七、小結:
1、陳韋辰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330元。
計算式:54,535-16,000-00000=23,330
2、柳昭銘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4,090元。
計算式:46,859-14,201-8,568=24,090
3、吳哲瑋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588元。
計算式:47,471-13,889-10,994=22,588
4、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887元。
計算式:7,294+12,593=19,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