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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
債  權  人  菁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國台 

債  權  人  菁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國台 

債  務  人  都市生活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美香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菁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菁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零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