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
債 權 人 林毅旻
林冠言
林淑美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謝金蓮(即張瑞增之
繼承人)、張俊仁(即張瑞增之
繼承人)、張俊國(即張瑞增之繼承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向債務人分別請求給付,應分別繳納裁判費,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張瑞增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三、查報被繼承人張瑞增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陳報
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