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0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孝聖
張田月娥
一、
債務人張孝聖、張田月娥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壹仟柒佰參拾參元,
暨如
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張孝聖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參萬捌仟參佰玖拾柒元,暨如聲請狀附表二、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張孝聖其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田月娥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
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