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2號
債 權 人 廣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沈游菊
沈建雄
一、
債務人沈游菊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沈建雄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督促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