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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4號
債  權  人  貿商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沅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柏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周柏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