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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04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4號 債 權 人 貿商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周柏林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周柏林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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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