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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05號
債  權  人  茂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華  



債  務  人  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佰肆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