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沈榮興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零陸拾肆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捌佰貳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五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零貳佰壹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六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零伍佰陸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七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伍佰陸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八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
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