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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6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53號
債 權 人 桃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宗翰
上列
債權
人與
債務人
新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
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
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新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三、提出債務人新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之
法定代理人
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