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00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齊拓茗(原名:齊慕文)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設籍於新北市淡水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