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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24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4號 債 權 人 楊芸芊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詩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表明正確之債權人,並於 聲請狀底補正簽章(台端所提合約 當事人為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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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