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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6號
債  權  人  嚴凱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建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對債務人請求欠款134.4萬元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三、表明請求利息利率6%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