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92號
債  權  人  全得宏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緯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000年00 月00 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