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192號
債 權 人 全得宏資訊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
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000年00 月00 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
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