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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5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26號
債  權  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債  務  人  洪文卿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肆仟柒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