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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8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55號
債  權  人  大夢想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松南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騛旭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債務人騛旭國際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三重區,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