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231號
債 權 人 張佳惠
債 務 人 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淑芬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
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超過部分,
自屬無據,應予
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