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247號
陳莉蘭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參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二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