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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28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陳沛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沛菱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
    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