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281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陳沛菱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沛菱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查戶役政個
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
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