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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417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袁丞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債務人袁丞鏞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