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509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零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