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73號
債 權 人 林兆童
債 務 人 向日葵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和進
債 務 人 陳和錦
債 務 人 麗多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鐘神農
人
債 務 人 兆麗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湘庭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億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