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8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祐車頭實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麗華
郭炯睿
郭柏村
一、
債務人祐車頭實業有限公司、蔡麗華、郭炯睿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捌萬壹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郭柏村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查戶役政個
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郭柏村之戶籍遷入新北○○○○○○○○,支付命令須以
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