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106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陸萬柒仟陸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