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60號
債 權 人 多利元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聯成金屬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元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聯成金屬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元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係債權人向不同債務人分別請求給付,應分別繳納裁判費,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三、表明對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