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214號
上列
聲請人聲報沃爾伏創意有限
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
清算人就任,經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75號
准予備查在案;茲已清算完結,
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條、
非訟事件法第180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
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
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
惟法院仍應
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
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
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
債權人
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
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
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
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
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
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固據提出相關文件聲報公司清算完結,惟未提出清算所得申報書及賸餘財產分配表,經本院於113年7月31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上開證明文件,該通知已於同年8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認聲請人所踐行之清算程序
適法且本件清算事務確已完結。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以其已合法清算完結為由,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