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241號
上列
聲請人聲報鑒榮資產管理有限
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係鑒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鑒榮公司)之
清算人,並依法辦理清算完結,
爰提出相關事證,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
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
債權及已通知
債權人之證明。
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
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
惟法院仍應
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
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
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終結,而可向法院為聲報清算完結。
三、
經查,鑒榮公司經
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並向本院聲報聲請人為清算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司字第144號
准予備查。聲請人以鑒榮公司已清算完結為由,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鑒榮公司有無欠稅資料,經該局函覆略以:截至民國113年9月5日止,預估稅額為新臺幣1,110,890元,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在卷
可稽。
是以,鑒榮公司之清算事務既未了結,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