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周敬順
上列
聲請人聲報周展機械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周展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周展公司)已停止經營多年,造成公司資產閒置,生產及管理設備損壞殆盡,已無繼續經營價值,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選任周敬順為
清算人,經報請桃園市政府准予解散登記在案,
爰依公司法第83條、第326條及
非訟事件法第178條規定,聲報清算人就任等語。
二、
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
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
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
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
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程序處理,法院僅須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非訟事件程序上之要件,無需為實體上之審查,倘
利害關係人對之有所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為實體上之
裁判,以謀解決,非訟事件法院不得於該非訟事件程序中為實體上之審查及裁判(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649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
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桃園市政府函、股東名簿、周展公司民國113年9月11日113年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願任清算人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
監察人審查報告、同年12月25日股東臨時會簽到簿、委託書、承認書及新聞紙等件為證,
惟周世吉已就113年9月11股東臨時會向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57號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並聲請本院113年度全字第240號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禁止聲請人進行清算程序,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核閱無誤,則
本件股東臨時會決議是否有效,尚待本院確認,是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聲請人應待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57號判決確定113年9月11日股東臨時會是否有效後始向本院聲報,始為
適法,
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