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0044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華強緒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狀已具體指明執行
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可得領取之保險給付相關債權,且依其聲請狀
所載該第三人址設台北市內湖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