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01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120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王冠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債權,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臺北市南港區、台北市信義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