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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01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147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樊君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無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為由而聲
  請換發債權憑證債務人設籍於屏東縣,有戶籍資料一紙
  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