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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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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024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2448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務  人  劉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狀已具體指明執行債務人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可得領取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且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址設台北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