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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03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322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葉美蘭即洪葉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葉美蘭即洪葉美蘭於第三人享青有限公司、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一理貨勞動合作社、祿旺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並請求查詢勞工保險、郵局存款、股票等債務人財產資訊,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薪資之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10、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8之20號1樓及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且債務人之住所係在新竹縣,均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