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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050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50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毅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效力,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 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就其債權對債務人已取得執行名義,並經依同條例第36條所定程序予以確定,於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後,即應受更生條件之拘束。原執行名義雖不因此而當然失效,執行力應受同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規定之限制,亦即債權人持該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仍須債務人有未依更生條件履行之情形,始得就其債權於更生條件範圍內部分為之。逾此部分(經減讓或未到期者),則不得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就此應予審查【100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10號法律問題研審意見㈢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4937號債權憑證(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7865號民事裁定所換發)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然債務人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3號裁定認可並確定在案,有上開更生方案認可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觀之該裁定內容,其更生方案有將本件執行債權列入受償,而債務人應自核發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次月(即民國113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債權人,則債權人行使債權須受債務人更生條件之拘束,又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期限尚未屆至甚明,是自不得認債務人有未依更生條件履行之情形。從而,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所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