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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087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879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子淵  
債  務  人  劉光宗    住○○市○○區○○里0鄰○○○路○                           段00巷00號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集保、壽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居所係在新北市林口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