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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0900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900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彭昱愷 債 務 人 張玉絜即張素惠 住○○市○○區○○里0鄰○○街00號0 樓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北市板橋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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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