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1019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恩祥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法院誤認未確定之
裁判為確定,而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確定
與否,仍得
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
拘束。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
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03296號
債權憑證(原
執行名義為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02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正本為執行名義,對
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惟債務人已於民國105年2月2日出境,並於107年6月16日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另經本院於113年10月11日以處分書就
上開支付命令撤銷確定證明書在案,有本院
司法事務官處分書一份在卷
可佐。準此,上開支付命令之送達為不合法,
揆諸前揭說明,該支付命令尚不生
執行力,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