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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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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10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019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劉恩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確定與否,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03296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02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已於民國105年2月2日出境,並於107年6月16日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另經本院於113年10月11日以處分書就上開支付命令撤銷確定證明書在案,有本院司法事務官處分書一份在卷可佐。準此,上開支付命令之送達為不合法,揆諸前揭說明,該支付命令尚不生執行力,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